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王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审理经过
任xx与王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任xx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任xx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任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