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国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现住揭阳市揭东区。
被执行人:杨禄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国孟与杨禄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二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查询并向揭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禄生有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7月23日,本院将查询被执行人杨禄生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国孟,申请执行人李国孟确认被执行人杨禄生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钦填
审 判 员 郑伟丰
代理审判员 方洁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古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