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霜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范永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霜林与被告范永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后,原告李霜林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霜林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霜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原告李霜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