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丽江新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1693050501J,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黄山镇五台社区天籁雅筑小区。
法定代表人:郝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向,云南康滇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郝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丽江新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郝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丽江新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丽江新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