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发展大道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052620017H。

法定代表人:付严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辉,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资部副经理。代理权限: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张从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住湖北省大悟县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从能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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