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地址:景县景安大街5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72759359J。

负责人:张学忠,系该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衡水鼎旺冲压件有限公司,地址:景县龙华镇西外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075960727Y,组织机构代码:075960727。

法定代表人:陈会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陈会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衡水鼎旺冲压件有限公司、陈会明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15.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衡水鼎旺冲压件有限公司、陈会明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15.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1295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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