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郑文胜,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四川省渠县。
审理经过
被告人郑文胜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黔0622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处:被告人郑文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郑文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缴纳违法所得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一、向被执行人郑文胜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等。 二、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询系统、线下传统查询及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证券、互联网、银行、房屋、车辆、公积金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已将被执行人郑文胜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综上所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且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 楷 审判员 姚敦齐 审判员 史勋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晋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