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甲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石卫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崔佰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甲勤诉被告石卫锋、崔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石卫锋、崔佰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甲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马甲勤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巧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宣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