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来中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85987734XK。 负责人:曾庆明,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胡友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与被申请人胡友根信用卡纠纷诉讼保全一案,本院已向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发出预交保全费用通知书,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保全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保全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胡爱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钟 艳 书 记 员 杜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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