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旭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区街道陇海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张培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修典,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义人,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海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旭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鼎贸易公司)诉被告王海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戚厚碧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旭鼎贸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修典、周义人、被告王海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旭鼎贸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钢材款65175.3元及违约金1303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施工集慧动物园工程需要,于2018年9月与原告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钢材,可是被告一直没有支付货款,多次催要,被告于2019年5月16日打了欠条并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2019年6月20日前无条件一次付清该款,如果到期未履行此承诺,本人同意按所欠货款20%支付违约金。但被告至今未付,且电话也不接,原告无奈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王海风辩称:认可欠款事实,但是不承担违约金,愿意在下个月支付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3日,原告旭鼎贸易公司向被告王海风供应钢材,共产生钢材费65175.3元。2019年5月16日,被告就上述货款现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写明:今欠原告钢材款65175.3元,承诺于2019年6月20日前无条件一次性付清该款,如到期未履行承诺,同意按所欠货款的20%支付违约金。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

另查明,原告为本次诉讼产生律师费5000元。

以上事实,有发货单、欠条、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作为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向被告出售货物,被告作为买受人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关于具体金额,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本院确认为65175.3元。关于违约金,因原被告双方约定违约金为货款的20%,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原告主张13035元的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本院已支持原告13035元的违约金,足以弥补原告的律师费损失,且原被告之间对律师费亦没有约定,故对原告的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海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旭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货款65175.3元及违约金13035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旭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5元,减半收取877.5元,由被告王海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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