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波康捷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龙头岙。 法定代表人:阙筱婷,系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保军,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彭光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户籍地武冈市。
审理经过
原告宁波康捷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光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受理后,被告彭光宗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自2019年2月起至今居住在深圳市龙华区,且在深圳市广信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工作,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深圳市龙华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彭光宗的住所地在武冈市,但被告彭光宗提供了内地居民采集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金龙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居住证明等证据,证明了其自2019年2月起居住在深圳市龙华区的事实。本院根据上述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彭光宗的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龙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彭光宗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彭光宗提出武冈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由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彭光宗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喻 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屈叶乐 代理书记员 彭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