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9910004584843180,住所地新疆北屯博望东街979号。
法定代表人:聂信胜,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金三源保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7098298,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辜树兵,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远程心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海淀北二街10号泰鹏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韩春善,该公司法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三源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理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医院(以下简称北屯医院)、北京远程心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北屯医院申请不予执行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2018)深仲裁字第190号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屯医院称,(2018)深仲裁字第190号裁决存在多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应不予执行。一、申请人北屯医院与被申请人保理公司之间没有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二、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的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三、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人北屯医院与被申请人保理公司之间没有仲裁条款,没有通过仲裁管辖的约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不予执行(2018)深仲裁字第190号裁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