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邢德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申请人:邢宝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邢德文与被申请人邢宝彤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申请人邢德文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邢德文撤回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晓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