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青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吴海涛,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同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敏仪,广东国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山市青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视聚合公司)侵害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15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审查上诉意见,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青橙公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查明
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中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公众号存在设链行为,但对链接域名的真实性以及域名正规合法性并未查清,也未查清“青橙影院”是第三方网站还是“青橙折扣”的子网页。仅以搜索和播放行为均发生在青橙公司公众号“青橙折扣”栏目下的“VIP电影院”所链接的“青橙影院”内,并且涉案影片播放时没有爱奇艺等播放平台的图标、跳过了平台的广告为由,就认定青橙公司构成直接侵权,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在认定网络事实时,坚持了“用户感知标准”,忽略了“服务器标准”。青橙公司只提供链接服务,并无过错,不应认定为侵权,且华视聚合公司主体不适格。(一)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系指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片的行为,即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片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影片。1.青橙公司在微信公众号自定义菜单提供的仅为链接服务,一审法院也已认定青橙公司该行为为设链行为,链接指向“青橙影院”网站,并未定向链接到涉案影片,只有在该网站内通过搜索才能找到涉案影片进行播放。青橙公司于一审中已提交该域名备案信息,该网站是一个在国家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正规网站;2.青橙公司微信公众号并没有直接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官方发布的《公众平台视频上传服务规则》中明确说明了不得上传侵权内容,添加上传视频也有时长限制,视频要小于1小时,而涉案影片时长均超出该限制时间,官方也有严格的人工审核制度,另微信公众号后台也没有涉案电影的相关统计数据,足以说明青橙公司公众号没有提供涉案影片;3.华视聚合公司取证是通过3次跳转才进行影片播放。第1次跳转:点击菜单“享福利”下“VIP电影院”进入“青橙影院”的网站首页。第2次跳转:搜索影片名称进入影片搜索结果页。第3次跳转:点击“立即播放”进入电影播放页,跳转所涉及网页均由“v.××.com”提供,该域名为“××.com”的子域名,网站首页也没有直接推荐华视聚合公司的涉案影片。通过华视聚合公司取证过程中切换来源、以及青橙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5“涉案影片播放来源”视频光盘,以及证据6“影视平台原理技术解析”,均可看出影片播放源均来自芒果TV、腾讯、爱奇艺、乐视等大型正规知名网站,由此可见,不管是青橙公司微信公众号,抑或是域名为“v.××.com”网站的服务器,都不对涉案影片进行任何提供和存储,涉案网站只是通过技术的手段获取了影片的播放地址,再由第三方免费解析接口跳过各大平台的广告进行播放。再者,要存储成千上万的电影、剧集、综艺、动漫等分类视频内容,对于一个成立不久的小微企业来讲,也没有这么大的经济实力去购买如此昂贵的服务器,维护起来也是一笔不少的开支。青橙公司已经履行了作为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的义务,不应承担明显不合理的赔偿,青橙公司对公众号设立链接的域名网站也尽到了注意义务,且无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影片、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青橙公司无法知晓存储于第三方服务器的音像制品存在侵权行为,也无权利义务查验用户存储于第三方服务器上的音像制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知相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影片、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青橙公司从未收到华视聚合公司以任何形式发出的侵权通知,该事实一审也已确定,且青橙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收到法院短信通知后,就主动联系了法院相关负责人,及时断开了公众号与涉案网站的链接。一审开庭时,华视聚合公司也确认公众号已断开链接,故青橙公司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三)华视聚合公司对涉案影片享有的授权不完整。涉案影片中,除华视聚合公司取得企业法人的授权外,华视聚合公司提交的证据片头显示还存在若干署名为“出品人”的自然人,按照华视聚合公司的逻辑,其还应当取得上述自然人的授权。另,涉案影片皆存在同日多家公司授权情况,权利的先后性无法判断,华视聚合公司的授权主体身份不完整,应当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四)华视聚合公司提交的时间戳证据存在诸多瑕疵,青橙公司不认同华视聚合公司提交的时间戳电子数据的生成及储存方法的可靠性,以及时间戳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时间戳证据显示,每部电影只播放了短短几分钟,并没有播放视频的全部,青橙公司不认可被取证视频的完整性。另,华视聚合公司取证时用的是“权利卫士”手机客户端,对于该手机应用,官方并没有发布一个完整的取证规范,华视聚合公司通过自己的手机设备连接局域网WIFI录像取证,可能存在DNS劫持域名链接,从而导致时间戳内容不真实的情况发生。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认定损失数额过高。青橙公司公众号“青橙折扣”仅28个粉丝,微信支付收入仅为1元,且为青橙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付,青橙公司没有通过这个链接获利,通过华视聚合公司取证视频也可看出整个播放过程都是免费的,一审中,青橙公司也有视频演示了公众号后台数据予以证明。青橙公司设链时间段也并非发生在涉案影视影片的热映期,设链持续时间短,对华视聚合公司造成的影响几乎为零,且华视聚合公司也没有证明自身实际损失,即便认定青橙公司侵权,一审判决酌定的赔偿数额也过高。另,青橙公司于一审开庭时已同意5个案件合并为1次审理,避免了重复多次开庭,某种程度上节省了司法资源,案件受理费应当减半收取,单从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比例上来讲,青橙公司所承担的比例也过多。三、法院不应当支持碰瓷式的维权。2019年4月因首张黑洞版权、国旗国徽图片版权的视觉中国被人民日报斥为“碰瓷式的维权”,以及目前众多的网购合同纠纷打假式的维权等等,多种旨在谋取利益的维权显然是一种病态,华视聚合公司恰好完全符合这种行为。截至2020年10月30日,天眼查显示华视聚合公司开庭公告已高达1387起。该公司以维权名义提起诉讼是假,谋取利益为真,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鼓励。四、华视聚合公司授权书和公证书涉嫌造假,无权提起一审诉讼。(一)华视聚合公司提供公证书复印件是其母公司“捷成华视”,而不是子公司“北京华视”公证书;(二)根据(2019)苏11民初237号来看,华视聚合公司母公司“捷成华视”于2018年11月14日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取证,2018年12月12日江苏省镇江市镇江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公证了取证过程。后“捷成华视”起诉了京口区邂逅咖啡吧播放《羞羞的铁拳》侵权,并最终胜诉,说明华视聚合公司的母公司享有电影《羞羞的铁拳》的权利。但根据华视聚合公司提供的《羞羞的铁拳》授权书,2018年10月1日华视聚合公司也获得了该部影片的独占专有权利,二者显然与独占专有授权矛盾;(三)华视聚合公司名下有上千起侵权相关案件,且华视聚合公司起诉的小微企业手中出现了多份不一样的公证书复印件,故华视聚合公司的公证书存在造假的高度可能性,其无权提起一审诉讼。五、“青橙折扣”公众号不存在直接侵权,也不存在帮助侵权,网站“青橙影院”也不存在直接侵权。(一)华视聚合公司在一审时主张青橙公司公众号的侵权性质为直接侵权,有一审庭审记录佐证,而一审认定侵权事实为:青橙公司的公众号是设链行为,提供了直接侵权的帮助侵权行为。这与华视聚合公司在一审主张的侵权性质不符,理应驳回华视聚合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二)所谓帮助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仍难以发现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具有过错。”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构成帮助侵权的前提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存在侵权行为。播放行为均发生在“青橙影院”网站内,青橙公司设链时无法知晓该网站是否包含涉案影片,更无法做到逐个排查,公众号和“青橙影院”网站主页都没有直接推荐、推送涉案影片,且证据四已证明播放源都是来自芒果TV、乐视等第三方知名正规的网站,青橙公司无正当理由怀疑,且“青橙影院”的网站域名为国内备案合法的,网站下方也留了联系方式提示“本网站内容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联系删除”等字样,也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故不存在主观上明知和应知的可能。而华视聚合公司也确认了在起诉前没有向青橙公司发出通知要求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青橙公司在收到起诉状之后就断开了该链接。一审开庭时,华视聚合公司方也已确认打不开该网站,故青橙公司不构成帮助侵权。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9.20【链接服务提供者进入避风港的要件】,青橙公司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两个要件:1.对被链接的影片、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是否侵权不“明知”并且不“应知”;2.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及时断开与侵权影片、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故青橙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青橙公司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六、华视聚合公司取证行为不合法,其一审诉讼请求不应被支持。(一)华视聚合公司批量购买手机号取证,手机号为实名认证制,应经过权利人授权,但华视聚合公司未提交相关权利人的授权证据证明,该行为为不合法行为;(二)华视聚合公司一审提交的时间戳证据五、证据六的取证行为不合法,未参照官方发布的《电子数据取证及固化保全操作规范V1.0》进行操作,完成清洁性、安全性、网络连接真实性的自检,可信时间戳证据存在重大缺陷,不足以取信;(三)华视聚合公司参与买卖案源合作,为取证不合法行为,其一审诉讼请求不应被支持。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事实认定错误,有失公平,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华视聚合公司辩称,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青橙公司存在帮助侵权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过许可提供传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侵犯网络传播权。青橙公司是为了吸引用户进行商业使用,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侵权事实清楚。华视聚合公司在一审时已对证据的真实性作出相应说明,所有证据均合法。青橙公司所述华视聚合公司取证行为不合法属于子虚乌有。
一审原告诉称
华视聚合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青橙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其经营的公众号“青橙折扣”(微信号:××)提供影视影片《南极之恋》的在线播放服务;二、青橙公司赔偿华视聚合公司经济损失45000元及律师费5000元。一审庭审中,华视聚合公司确认青橙公司已关闭涉案电影的播放链接,并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华视聚合公司主体资格相关的事实。 电影《南极之恋》片头显示出品人为宸铭影业(上海)有限公司、宸铭影业(宁波)有限公司、北京摩天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和(上海)影业有限公司、凤凰传奇影业有限公司、北京高空秋千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启泰远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合出品单位为扬州富海国龙影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中宣国际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五岸传播有限公司、黑蚂蚁(上海)影业有限公司、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西藏恒信天地影视有限公司、北京国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小米电子产品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大盛国际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2018年1月8日,北京摩天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凤凰传奇影业有限公司、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宸铭影业(上海)有限公司永久独占享有并在全世界范围、所有传播途径、媒体或接收终端上使用涉案影片各项著作权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于电影院作公开或非公开展出或放映影片的权利,任何于电影院以外场地或设施作公开或非公开展出或放映影片的权利等。该授权书还载明被授权方有权自行处理对影片前述授权权利之侵权方进行维权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被授权方名义索赔、追究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等,被授权方有权将授权权利转授权给任何第三方。 2018年1月8日,宸铭影业(上海)有限公司将其对涉案影片享有的权利以独占专有的形式授予霍尔果斯捷成华视网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授权权利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网络定时播放的权利、以自己名义维权的权利、转授权的权利等,但授权权利不包括在航空器上配置安装的视频系统播映使用的权利以及广播权范围内的所有传播方式;授权期限为自授权书签署之日起15年,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同日,霍尔果斯捷成华视网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内容与宸铭影业(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授权书》一致。 2018年10月1日,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华视聚合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权利、性质和区域与霍尔果斯捷成华视网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一致,授权期限为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33年1月7日止。 另,电影《南极之恋》于2018年2月2日在中国大陆上映,累计票房超过2.3亿。 二、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 华视聚合公司的代理人于2019年12月2日申请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该证书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证明通过该时间戳证书验证的证据文件是由“权利卫士”客户端产生,“权利卫士”使用自带的拍照、录像、录音功能对客观事实进行取证并实时进行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固化保全;文件(或电子数据)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作为该证书附件的视频文件主要反映:申请人将所持有的红米手机进行清除所有数据(恢复出厂设置)、连接网络、验证北京时间(2019年12月2日14时23分)、下载并安装微信等操作后,关注了微信公众号“青橙折扣”(账号主体为青橙公司,于2019年2月2日完成微信认证);点击该公众号下方显示的“享福利”栏目,选择“VIP电影院”,此时页面跳转至“青橙影院——在线观看免费高清电影!”界面(页面有电影、剧集、综艺、动漫等多个分类,下方均有每个类别的推荐,有多部热播影视影片的介绍,页面中间的公告栏还有“欢迎光临青橙影院,建议WIFI下观看,土豪随意”字样),在搜索栏搜索《南极之恋》,点击播放后可正常完整播放,播放页面未显示链接跳转,也没有显示广告,在播放页面下方有提示“若播放失败请刷新页面,或切换来源”(可选择的播放渠道包括芒果TV、爱奇艺、乐视TV等);其后,申请人以相同方式点播了《羞羞的铁拳》《港囧》《缝纫机乐队》《大鱼海棠》等多部电影,均能正常完整播放且页面均未显示链接跳转;在播放《南极之恋》《大鱼海棠》等电影时,申请人曾更换过播放来源,但除了选择乐视TV的之外,其他播放源均没有显示播放来源的标识,也都没有播放平台插播的广告。 经比对,上述过程中播放的影片《南极之恋》与华视聚合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影片一致。青橙公司确认公众号“青橙折扣”系其运营,也确认通过该公众号的“VIP电影院”可以在线播放涉案电影,但主张所链接的播放涉案电影的网站域名为www.××.com,只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该网站的主页进行了修改,故最后显示的页面为“青橙影院”;该网站播放涉案电影的原理与其他电影网站基本相同,都是通过程序源码技术获取影视影片的图文信息以及在播放平台的播放地址,再通过本地页面框架(iframe)标签引入相关影视影片在爱奇艺、芒果TV等播放平台的播放地址,再通过第三方网站解释播放地址并去除广告以及付费权限、多余的页面代码后,用户就可以直接看到涉案的影视影片而不需要看广告,也不需要向平台付费,华视聚合公司在取证过程中因链接网站稳定性差等原因曾更换过播放源的情况可以证实其公司仅提供了网络链接服务。青橙公司演示了“青橙折扣”公众号的后台数据,反映该公众号的关注人数为28人,微信账单的销售额为1元。 三、其他相关事实 华视聚合公司主张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为律师费5000元,但并未提供相应的合同及发票。 青橙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12日,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网络技术开发、软件开发、网站设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维修、技术推广服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该法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影片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影片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根据华视聚合公司提交的涉案影片播放画面截图、授权书、公证书等证据,可以认定华视聚合公司已经获得涉案影片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在授权期限内取得了对涉案影片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其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适格。青橙公司否认华视聚合公司系涉案影片的著作权人,但其并未提交证据反驳华视聚合公司的主张,对其相关抗辩不予采纳。关于青橙公司是否构成侵犯涉案电影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片、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影片、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该规定第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根据上述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片、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构成直接侵权的帮助侵权行为。从华视聚合公司提供的证据看,电影《南极之恋》的搜索和播放行为均发生在公众号“青橙折扣”栏目下的“VIP电影院”所链接的“青橙影院”内,在华视聚合公司明确其未授权许可该播放行为及无证据证明该播放行为存有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播放行为构成直接侵权。青橙公司在微信公众号“青橙折扣”的行为应为设链行为。从青橙公司所链接的内容和形式来看,所涉链接的网站里面有大量的电影资源,虽然下方标有“爱奇艺”“芒果TV”等字样,但影片中并没有爱奇艺等播放平台的图标,也跳过了播放平台的广告,难以认定所链接的网站为正规、合法的网站。青橙公司作为设链网站主体,应对设链行为保持高度谨慎和注意义务,在设链时应当明确知晓包括被链网站用途、具体链接网址等相关网站信息,但其提供的证据未能指明上述信息,从现有证据一审法院也无法辨识“青橙影院”系第三方网站还是微信公众号“青橙折扣”的子网页,更无法查证知晓被链网站的主办人或实际运营人以及被链网站是否有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合法备案,青橙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青橙公司作为设链网站主体,应当知晓对于众多权属来源存疑的电影在被链网站播放可能会构成较大的侵权风险,其应对设链行为保持高度谨慎和注意义务,但其仍通过设立“VIP电影院”进行设链行为,使不特定的公众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可以搜索到涉案影片,应当认定青橙公司的上述行为具有较大的过错程度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在无法查明所链接网站是否合法网站及实际的经营主体的情况下,青橙公司亦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目前青橙公司主办的微信公众号“青橙折扣”已删除了涉案链接的服务,华视聚合公司也撤回了相关主张,故不再处理。关于赔偿数额。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鉴于华视聚合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亦未证明青橙公司的侵权所得,故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知名度、青橙公司的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青橙公司的侵权方式、侵权持续时间、公众号关注人数等因素以及华视聚合公司支付的维权合理费用等事实,酌定赔偿数额为5000元(含华视聚合公司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青橙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华视聚合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二、驳回华视聚合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该款华视聚合公司已预付),华视聚合公司负担150元,青橙公司负担9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华视聚合公司未提交新证据。青橙公司围绕其上诉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公证书复印件、授权书复印件,证据2.公证书官网查询结果及光盘1、公证书查询结果截图;证据1-2证明公证书存在重大瑕疵、真实性不可信,授权书也有瑕疵,华视聚合公司起诉的公司手中出现了多份不一样的公证书复印件和授权书复印件,公证云官网查不到公证书;证据3.(2019)苏11民初237号判决书截图(附判决书),证明华视聚合公司主张的权属真实性不可信,华视聚合公司授权书和公证书涉嫌造假,华视聚合公司无权提起本案诉讼;证据4.不侵权取证视频演示过程截图、时间戳证书截图、时间戳验证信息截图及光盘2,证明链接到第三方青橙影院网站域名为v.××.com,在青橙影院网站播放的电影皆来源于芒果、乐视等第三方知名度高的网站,视频中从源码分析到fiddler抓包,多个方法都能证明青橙公司不存在侵权;证据5.取证用户名截图,证明华视聚合公司取证用户名为“法先生”;证据6.网站备案信息,证明v.××.com对应的顶级域名为××.com,该域名进行了合法备案,青橙公司已经尽到注意义务;证据7.网站底部截图,证明青橙公司尽到提醒义务;证据8.《公众平台视频上传服务规则》,证明公众平台对视频上传有严格的管控要求;证据9.上传时长限制截图、腾讯客服聊天截图,证明公众号不能上传60分钟以上的视频,而涉案影片时长均大于60分钟,所以青橙公司公众号不提供、不存储涉案影片;证据10.上传视频审核状态截图,证明公众号上传视频有官方严格的审核制度;证据11.公众号视频数据统计截图,证明公众号不提供、不存储涉案影片,不构成侵权;证据12.华视聚合公司方开庭公告截图,证明华视聚合公司起诉上千家公司,其并非合理维权,而是通过恶意大额索赔诉讼牟利;证据13.法先生律师合作方案,证明华视聚合公司与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律政公司)、各地律所存在合作关系,买卖案源,华视聚合公司取得的时间戳证据来源不合法;证据14.法先生小程序资料截图,证明法先生小程序是律政公司开发运营的;证据15.律政公司工商信息截图、证据16.律政公司经纬度坐标位置信息截图、证据17.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截图、证据18.法先生公众号截图,证据15-18,可证明时间戳上取证的地点和律政公司位置信息基本吻合,取证人为李素素,其他多家被华视聚合公司起诉的公司也都是李素素取证,位置信息也吻合,公众号“法先生智能法律服务平台”是律政公司运营,而李素素是律政公司聘请的律师,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非法取证;证据19.取证手机号截图、证据20.取证手机号支付宝转账页面,证据19、20显示两手机号号段相同,证明华视聚合公司涉嫌批量购买他人手机号取证,未经他人授权,非法取证,手机号为实名制,取证人李素素不是取证手机号的权利人,取证不合法;证据21.《操作指引》,证明电子取证操作规范标准;证据22.保全时间戳证书截图及光盘,证明华视聚合公司未按时间戳取证规则取证,任何域名都能被篡改和被劫持,取证不合法,导致时间戳内容不真实;证据23.可信时间戳验证信息,证明华视聚合公司未按时间戳取证规则取证,也能顺利完成时间戳文件验证;证据24.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截图,证明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没有法定的认证资格;证据25.北京互联网法院公众号关于可信时间戳效力分析,证明华视聚合公司未按时间戳取证规则取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证据26.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73民终3456号,证明华视聚合公司即该案的华视聚合公司,华视聚合公司可信时间戳证据存在重大缺陷,不足以取信;证据27.营业执照、证据28.农商银行对公账号、证据29.银行流水信息、证据30.投资存款单,证据27-30证明青橙公司从成立到2020年12月31日,总共投资了5000元,余额剩下1700多元,公司基本没有营业收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且公司只有一个基本户,不存在通过公众号盈利的现象;证据31.光盘1、光盘2目录及文件截图,证据32.光盘2视频kk2021-02-0505-13-32时间点记录及说明,证据33.光盘2视频kk2021-02-0505-13-32源码分析的截图,证据34.公众号历史消息截图,证据31-35与证据4一致,相互佐证,证明链接到第三方青橙影院网站域名为v.××.com,青橙影院网站播放的电影皆来源于芒果、乐视等第三方知名度高的网站(视频中从源码分析到fiddler抓包等多个方法都已证明),青橙公司无主观过错,也不构成任何侵权;证据35.企查查关系图,证明华视聚合公司企业与股东之间的关系;证据36.企查查开庭公告截图,证明与华视聚合公司有关系的另外4家公司也都在大量起诉影片侵权,这已经成为他们盈利的一种手段;证据37.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截图,与证据15-18证明内容一致,相互佐证;证据38.裁判文书关键词检索搜索结果截图、裁判文书内容截图,证明李素素帮华视聚合公司批量取证申请时间戳认证证书,而李素素是律政公司员工,与证据15-18相互佐证;证据39.取证连接WIFI热点名称截图,取证连接的WiFi也和律政公司有关联,与证据19-20证明内容一致;证据40.取证人像截图,证明实际操作取证人像,该人像与证据18第46页的李素素人像不一致,取证存在不合法行为;证据41.权利卫士APP原理及说明截图,证明取证人需要进行实名认证,取证人是企业的,应当进行企业实名;证据42.微信菜单点击人数截图,证明公众号影响力小。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华视聚合公司对青橙公司提交的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认为青橙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所称的证据来源存在瑕疵,华视聚合公司可以提供公证书的原件。如果证据2是真实的,则证明青橙公司至今仍然通过链接播放其他侵权的影片。证据4-6中,证据6与本案无关,即使域名是真实合法的,也不代表影片的播放就是合法以及不侵权的,故证据4-6的证明目的不成立。证据7-11与本案无关。华视聚合公司是在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授权期间内提起维权诉讼,主体适格。一审已经对所有的公证书以及原件进行审查。证据12-20指向的法先生小程序与本案无关,非本案当事人。证据21-26与本案无关,操作指引与其是否构成侵权无关。证据24证明内容有误,没有法定的认定资格,并非认证资格。证据26另案判决书与本案无关,关联性不确认,真实性、合法性由法院审查。证据27-30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本案的案由为侵害著作权纠纷,青橙公司提供的证据27-30体现的是其经营不善。证据31-3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系青橙公司单方制作的证据,无法保证证据的客观性。证据34-36与本案无关,企业和股东之间的关系与青橙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不存在任何联系。证据37-4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所谓的取证WIFI以及取证头像无法由他人获得,取证由谁来操作不妨碍认定青橙公司的侵权行为。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一审庭审中,华视聚合公司提交了公证书、授权书原件,青橙公司对该公证书、授权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二审诉讼中,青橙公司提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对华视聚合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授权书真实性,以及涉案域名链接和播放源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犯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本案的争议问题有以下三个:一、华视聚合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二、青橙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三、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是否过高。 一、华视聚合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影片《南极之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华视聚合公司在一审提交了公证书、授权书原件,青橙公司虽不予确认,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上述公证书、授权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该公证书、授权书反映了华视聚合公司取得涉案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来源和授权路径。青橙公司以其他影片的公证书、授权书存在重大瑕疵故不可信为由,质疑华视聚合公司的主体资格,欠缺理据,不予采信。至于华视聚合公司是否起诉上千家公司主张侵权索赔的情况,并不足以否定华视聚合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青橙公司称华视聚合公司买卖案源、取证行为不合法、时间戳证据来源不合法,但所提交的一系列证据却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不予采信。因现有证据已足以认定上述公证书、授权书的真实性,而青橙公司未能提出有效的反驳性证据,故本院认定华视聚合公司享有涉案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对青橙公司申请鉴定公证书、授权书真实性的请求不予准许。 二、青橙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青橙公司主张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是提供了设链服务,并且在接到本案诉状后立即断开链接,故其不存在任何的侵权行为。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网络服务是指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技术服务,而青橙公司在微信平台上开设公众号并在公众号设置VIP影院,属于在网络平台上提供内容分享的行为,并不涉及网络技术服务,故青橙公司属于网络用户,并非网络服务提供者,上述规定的只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即可免责的情形并不适用于青橙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及时断开链接即可免责的情形只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如上所述,青橙公司不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即使涉案影片来源于第三方网站“v.××.com”,青橙公司提供链接的行为也属于分享内容的行为,而不属于网络技术服务,故其不能援引法律上述免责条款进行抗辩,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青橙公司称其微信公众号需经三次跳转才能播放涉案影片,并且公众平台规则也限制视频时长不能超过1个小时,故涉案影片并非直接在其公众号在线播放。但是,公证书反映,华视聚合公司取证时直接在青橙公司微信公众号内点击涉案影片的图标即可播放影片,未显示链接跳转,也未显示广告,并且播放影片的内容包含了片头和片尾,可见青橙公司的公众号可以直接在线播放涉案影片的完整版。青橙公司上诉所述的三次跳转均是在其公众号内跳转,并非是指跳转到正规播放来源,故青橙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其公众号不能直接播放涉案影片,应当不予采纳。青橙公司称涉案影片的播放来源于正规的爱奇艺、芒果TV、腾讯、乐视等网站,但公证书显示,涉案影片除了选用乐视TV播放源以外,其他播放源均未显示正规网站的图标,没有播放广告,亦没有付费,可见涉案影片的播放并未获得正规网站的授权,损害了正规网站的合法权益,明显属于侵权行为。青橙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是否过高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四十九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法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虽然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华视聚合公司在本案中所受经济损失及青橙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而取得的违法收入,但《南极之恋》由具有知名度的人气明星主演,票房收入达亿元以上,且青橙公司具有明显过错,故一审判决青橙公司应对违法传播涉案影片《南极之恋》承担5000元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青橙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山市青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焦凤迎 审判员 蔡惠群 审判员 赵 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洛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