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营业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174号。 负责人:索里,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坤,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秀娥,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被告:张振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被告:张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被告吴秀娥、被告张振雷、被告张超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还清欠款,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4元,减半收取162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重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薛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