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小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日作出了(2019)冀0682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小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21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此次减刑期间共获得有效奖励2个。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小平在服刑期间,能深刻认识犯罪危害,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改造。改造中,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劳动中,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能够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学习中,按时完成各项作业,在历次考试中取得良好成绩。该犯于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共获表扬奖励2个。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小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4月8日起至2021年9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