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文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勋,永嘉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富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王顺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文胜与被告徐富贵、王顺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陈文胜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文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文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计1230元,由原告陈文胜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郑璐郴 人民陪审员 陈光省 人民陪审员 徐 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