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耀华,男,****年**月**日出生,住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华、汪明磊,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乾坤大道城市中央广场********。

法定代表人:余张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红梅,女,****年**月**日出生,住孝感市。

审理经过

原告徐耀华与被告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红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2月24日受理后。原告徐耀华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耀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耀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994元,由原告徐耀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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