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耀华,男,****年**月**日出生,住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华、汪明磊,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乾坤大道城市中央广场********。
法定代表人:余张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红梅,女,****年**月**日出生,住孝感市。
审理经过
原告徐耀华与被告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红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2月24日受理后。原告徐耀华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耀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耀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994元,由原告徐耀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