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对原告(反诉被告)周用好与被告(反诉原告)覃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桂0803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遗漏、错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现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桂0803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第十三、十四行中“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补正为“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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