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江北街道塘头村永嘉县储运公司大楼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6716222301

负责人:李国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涛,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红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币婺城区。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磐路159、161、163、167、169、171、173、175、177、181、183、185号(一至三层)。

负责人:李益民。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公司与被告郑红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韩小飞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俞华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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