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北流市南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9810079652357。
法定代表人邓全,局长。
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金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地址北流市北流镇城西一路**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MA5NU2CK6G。
法定代表人李宗军,负责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北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金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权利人北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北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北人社监理字(202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金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工人工资79567.30元给申请执行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金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确定的上述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金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其在银行、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等部门无财产登记,目前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金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已停业,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且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金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79567.3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金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金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北流市人民法院(2021)桂0981执9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全林
审判员 朱浩健
审判员 李学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