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姚孟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葛文,男,****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姚孟生与葛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葛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葛文银行存款人民币130818.22元[其中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暂计28208.22元(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9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5月11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1400元、案件受理费121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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