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青莲,女,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张某甲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系陕西保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宝银,(刘保银),男,汉族,住陕西省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韩青莲与被告刘宝银(刘保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青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宝银(刘保银)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从2019年4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约定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64000元,支付该借款从2020年8月20日至起诉之日按照最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28160元,以及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全部利息,以上本息共计2921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20日,被告刘宝银(刘保银)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的丈夫张某甲(已故)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0‰,由被告刘光胜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签名按印。该借款利息清算至2019年4月20日止。近两年以来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还款,二被告一再拖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无奈原告只能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诉请。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和本案争议焦点依法提交了借条1张,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客观证明该案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20日,被告刘宝银(刘保银)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的丈夫张某甲(已故)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0‰,刘光胜为担保人。后被告刘宝银(刘保银)先后清利298000元。近两年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均无果,故诉至法院提出前列诉求。

另查明,债权人张某甲去世后,其儿子张某乙、大女儿张某丙、二女儿张喜梅均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故由其妻子韩青莲继承遗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故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宝银(刘保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韩青莲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9年7月5日起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约定月利率20‰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7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0元,由被告刘宝银(刘保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乔 冬 梅

审  判  员     郭 金 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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