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公诉机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2004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本案于2021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刑诉(2021)20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良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5月25日23时1分许,被告人陈良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途经本市南浔区南浔镇人瑞路吾悦广场西侧路段时,先后撞击道路中间护栏及对向车道被害人王某驾驶×××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到达现场,于23时45分对被告人陈良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31mg/100ml,后于当日23时56分在南浔人民医院对被告人陈良抽取血样。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良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90mg/100ml,已达到醉酒程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良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良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主要罪行,被告人陈良已赔偿被害人王某车辆维修费14520元、道路护栏维修费3000元,并取得道路维修公司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良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陈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良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情节认定、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