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国电龙华延吉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人民路5555号。
法定代表人:康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军,该公司营销主管。
被告:红彬超市,住所地国际商务中心B座101。
审理经过
原告国电龙华延吉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红彬超市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国电龙华延吉热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国电龙华延吉热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国电龙华延吉热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