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高德辉,男,其他,****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11955××××××××,住凤城市四门子镇新农村二组。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德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划拨被执行人高德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105000234998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宏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