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住所地:湖口县三里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4915604667。 负责人:黎泳州,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春风,该支行风险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晓斌,该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张浩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口县。
审理经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与张浩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龙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泽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