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德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 申请人:周苗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德贵与申请人周苗苗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陈德贵、周苗苗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1年5月24日经保康县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周苗苗欠申请人陈德贵款25000元、利息16830元(已分段计算至2021年5月24日),本息合计41830元。申请人周苗苗定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利息15000元,2022年5月30日前偿还本金25000元。 二、如申请人周苗苗在2022年5月30日前按期偿付本息40000元,申请人陈德贵自愿放弃利息1830元;如申请人周苗苗在2022年5月30日前未按期偿付本息40000元,则申请人周苗苗仍按16830元支付申请人陈德贵利息。 三、申请人陈德贵自愿放弃2021年5月25日以后的利息。 四、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即****年**月**日出生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德贵与申请人周苗苗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陈德贵与申请人周苗苗于2021年5月24日经保康县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仁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桂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