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某,个体经营,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太原市小店区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汪某,个体经营,住太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宋某与被告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5日立案后,原告宋某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