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被告劳某,男,****年**月**日出生,住湛江市霞山区。 第三人林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某1诉被告劳某、第三人林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死者邱熙连立遗嘱,位于湛江市霞山区的房屋由被告劳某与死者林康炳共同等额继承。死者林康炳、林那凤夫妻病故后,其继承的份额应由其子女林某1与林某2继承,在林某2放弃继承后,应由林某1继承。由于未能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原告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达成的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林某1与被告劳某确认死者邱熙连的遗产位于湛江市霞山区的房产(证号:粤房字第0608556)由原告林某1、被告劳某等额共同共有。 二、第三人林某2同意放弃对上述房产的继承。 三、双方在签订调解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1450元,由被告负担1450元。

本院查明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韩剑 审 判 员  蔡华 人民陪审员  余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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