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才季,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
委托代理人:蔡豫湘,宾阳县黎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韦杰奋,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才季与被执行人韦杰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桂0804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不动产、车管所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桂0804执18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费417元、执行标的金额34459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