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成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山恒通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樾河北路92-2号。 法定代表人:孔娅,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姜成喜因与被申请人昆山恒通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终11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姜成喜申请再审称:其立案登记时已经告知立案登记工作人员其申请仲裁时超过了仲裁时效期间,而立案登记工作人员却未阻止其立案登记,并告知其通过其他途径维护权益,故其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姜成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便利群众通过诉讼解除民事纠纷,人民法院施行民事诉讼登记立案制度,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即予以登记立案,但立案登记阶段只对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并不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理,案件的审理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负责。故姜成喜以一审法院立案登记工作人员未阻止其申请立案登记为由申请再审本案,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姜成喜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朱亚男 审 判 员 徐美芬 审 判 员 罗伟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红旗 书 记 员 易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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