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重庆璞道合诚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鲤鱼池三村1号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梅,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要军,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东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街办凤凰大道一段198号。
法定代表人:刘亚刚,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重庆璞道合诚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东博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大弯支行(账号:22×××4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部(账号:63×××95)的银行存款,冻结限额为1277760元。担保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此保全申请在价值1277760元限额内提供担保(保单号:8115995199210000013000)。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璞道合诚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东博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大弯支行(账号:22×××4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部(账号:63×××95)的银行存款,冻结限额127776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璞道合诚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