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五里桥犇旺不锈钢门市,住所地:西峡县312国道东段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23MA3XHXUD28。
经营者:王双。
被告:南阳市三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西峡县五里桥镇慈梅寺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超,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五里桥犇旺不锈钢门市与被告南阳市三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同月11日原告五里桥犇旺不锈钢门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五里桥犇旺不锈钢门市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原告自愿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五里桥犇旺不锈钢门市撤诉。
案件受理费15元,由原告五里桥犇旺不锈钢门市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