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江山,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瑶琳,女,****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江山因与被申请人李瑶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6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李江山申请再审称,本案之前的生效判决违反军发办(2017)8号文件规定,对军队中的“超面积房改”和“超面积购房事实”进行了处理,且依据的《售房意向书》、户籍档案均是伪造的,对重要证据没有调查收集,未就遗产清单予以质证,剥夺了李江山的辩论权,枉法认定李喜西的遗产代理权,同案不同判,因此不能作为本案的依据。一、二审判决与之前生效判决同根同源,因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综上,李江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李瑶琳与李江山曾因遗嘱继承纠纷诉至法院。经生效判决确认,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68号院新建8号楼3012号房屋(以下简称3012号房屋)由李江山与李瑶琳共同居住使用。现因李江山占有使用3012号房屋,并拒绝李瑶琳占有使用其对应部分,故一、二审法院对李瑶琳要求李江山腾空归还相应部分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李江山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李江山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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