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上述二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静,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述二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慧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新星,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莉,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心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光耀,安徽秉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卫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泽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毓芳(系汪泽霖母亲),住安徽省泾县。
原审被告:谈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原审被告:凌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旭、赵文因与被上诉人许慧娟、华心诚、戴磊、卫斌、汪泽霖及原审被告谈鹏、凌讯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泾县人民法院(2021)皖1823民初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旭、赵文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旭、赵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旭、赵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2元,由上诉人张旭负担376元,上诉人赵文负担376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