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马望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寺庄镇麻辛庄村*号。
被申请人:王奎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县长古城乡西南京村向阳北街*号。
审理经过
申请人马望水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奎宁驾驶的现停放于望都县鑫鹏停车场院内的车牌号为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单保函(保险金额3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望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奎宁驾驶的车牌号为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马望水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