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OndrejFrydrych(中文名:费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四川川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陈继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继洪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依法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现实际居住地址不明,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到期债权和对外投资信息。经向登记机关查询,登记在陈继洪名下车牌为川A4××××号众泰牌汽车一辆已于2019年8月5日变更过户登记。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34.36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2884.36元,剩余50元用于缴纳本案执行费,已上缴国库;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川A7××××号中华牌汽车一辆,因无法找到车辆而未实际扣押处置。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依据北海仲裁委员会(2020)北海仲字第J18818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6866.07元,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剩余3981.71元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已缴纳。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实质条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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