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鑫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克井镇北辰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吴丹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栓,济源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圣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克井镇原昌村北渠马线北侧。
法定代表人:郝艳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学礼,济源市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韩阳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栓,济源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济源市鑫茂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市圣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韩阳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21)豫9001民初2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源市鑫茂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济源市鑫茂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济源市鑫茂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91元,减半收取9295.50元,由济源市鑫茂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