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香河县利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新华大街东段南侧原农业局拖拉机站家属院。
法定代表人:史庆林,总经理。
被告:刘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香河县利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香河县利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香河县利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香河县利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福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