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庭刑事审判第二庭。

被执行人:邱辉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邱辉盛财产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3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一、对被告人邱辉盛处罚金人民币425万元;二、被告人邱辉盛受贿所得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126.4万元(现金1104万元,普洱茶价值22.4万元)、港币2799万元,以及实木沙发1套、百达翡丽手表2只、500克金条2根、何家英画作1幅,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案发前退还给方雁群的港币10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贪污所得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05.006万元,发还惠来县人民政府;揭阳市监察委员会扣押的其他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邱辉盛发出执行及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依法向辖区银行、土地、工商、车管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1、2020年11月21日,本院电话联系被执行人邱辉盛的家属邱辉标,其确认家属暂无能力代邱辉盛履行罚金缴付义务。

本院查明

2、本院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邱辉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华诚支行6227003261040160275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065.15元,并已上缴国库。另冻结了被执行人邱辉盛在中国银行揭阳分行营业部699059280230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67.48元,因系统原因无法扣划。现查明,被执行人邱辉盛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执行中,本院已致函,请该单位按生效判决内容对涉案财物依法处置。

4、执行中,经向揭阳市纪委监委确认,被追缴人方雁群已按生效判决内容退缴港币100万元至办案单位,该款项由办案单位上缴国库。

三、已向被执行人邱辉盛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粤13执9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邱辉盛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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