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被申请人:高台县豪威豆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南华工业园区纬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MA71MHGF1W。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2021年7月23日,申请人程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高台县豪威豆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位于××县的土地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66880元。申请人提交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一份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办理财产保全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高台县豪威豆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6880元的土地[缮证证号:甘(2017)高台县不动产权第0000013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354元,由申请人程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秀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正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