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3号楼安联大厦22层2212。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协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霞,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武进区横山桥新世界娱乐中心,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星辰村星辰路30号。
经营者:蒋尧方。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武进区横山桥新世界娱乐中心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401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