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士光,男,1971年生,汉族,农民,住铁岭县。 被执行人:钱兴铁,男,汉族,1956年生,住铁岭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钱兴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钱兴铁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50×××0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杨玉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