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崇信县中堃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崇信县锦屏镇冉李村响张社。

法定代表人:于文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益晨,男,该公司业务经理,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锋,男,甘肃慧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平凉市居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解放北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潘小峰,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崇信县中堃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平凉市居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崇信县中堃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崇信县中堃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于开庭前自愿支付砂石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崇信县中堃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56元,减半收取4178元,由原告崇信县中堃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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