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舒华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申请人:徐德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勇与被申请人舒华邦、徐德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申请人陈勇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舒华邦、徐德芳所有的价值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和冻结。申请人陈勇自愿提供其与案外人唐红共同共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路××号××幢××层××单元××号房屋对此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舒华邦、徐德芳所有的价值5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陈勇与案外人唐红共同共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路××号××幢××层××单元××号的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执行员 方 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桂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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