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荆州市洪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跃进路。
法定代表人王道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传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市徐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荆沙路逸居大酒店5楼。
法定代表人徐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童坤,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荆州市沙市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代理人:孔令琼,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张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住荆州市沙市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荆州市洪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荆州市徐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涛及原审被告张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0)沙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荆州市洪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荆州市洪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荆州市洪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上诉人荆州市洪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