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21)Z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长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3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辽A×××××黑色丰田牌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到沈阳市铁西区重工街勋业三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33.8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如能足额缴纳罚金,建议适用缓刑;如能足额缴纳罚金,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到沈阳市于洪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款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雪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