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红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开平市。
被告:开平市鸿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长沙西郊路54号五幢首层1号杂物房。
法定代表人:李武。
审理经过
原告梁红霏与被告开平市鸿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梁红霏于2021年7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红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红霏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梁红霏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梁红霏负担。原告梁红霏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