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肖炎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湖南芙蓉(湘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杨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被告:胡东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炎丰诉被告湘潭县易俗河镇甜甜靓姿韵美容美体中心、杨甜、杨丹、胡东云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炎丰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杨甜、杨丹、胡东云的财产在价值28350元以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原告自愿以其名下的号牌为湘C5××××号的斯柯达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肖炎丰要求对被告杨甜、杨丹、胡东云的财产在价值2835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洪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娇 代理书记员 徐晓倩